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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次问答节略【2 / 5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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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云:约内可添明「若三年内后清还」云云。此乃活语;如此写法,不过少有体面,所有便宜无多。

伊云:约内写明「第一次交清后,余款认息」云;如三年不能交清,则以前之息必须一体加添。

李云:三年内清还免息,如不还,一并加息。

伊云:一并加息,此事甚为纠轕。

李云:莫若二万万内减去二千万以抵偿息。如此一万八千万即照约内所载办法,不更简捷?

伊云:不能;且三年内交清免息,应于约内载明,以免误会。

李云:如此巨款,岂能预定?

伊云:我亦恐两年内交清难以预定,故将还期延至七年之久。

李云:少去二千万,中国可少借二千万。

伊云:万万不能!

李云:三年内清还免息,不必写入约内;可另立专条。

伊云:此事不能另立专条,应于约内写明。

李云:你将第四款反复观看,可另有主意?

伊云:或三年内还清,免息或应否写明一定辨法。

李云:无妨加一活语,「倘三年内」云云。

伊云:必须写出一定办法。

李云:借钱之权在人,借到方可写明。

伊云:只好照原约写。

李云:中国前赔英、法兵费,但写明过期不还,方认利息;今即加息,亦太不情!

伊云:英、法甚富,故可免息。

李云:尔想钱太过,索款又巨、利息又大!

伊云:其时英、法之兵,不如日本之多。

李云:英国其时调有印度兵。

伊云:取调不多。

李云:两年清还免息,可添入原款乎?

伊细想多时。

乃云:如有停息,只有一样办法:三年内照旧认息;若三年之内果真清还,可将所认之息抵作本款。

李云:是否三年将本全还,并认利息,则将已偿之息作本?

伊云:此为换约后六个月交五千万,再六个月又交五千万,其时应交一万万之息;第三、第四等期,照算。如三年届满将余款交清,则前二年半所认之息即可划算应交余款。惟三年,当自换约之日起算。

李云:即写「如三年之内能将全款清楚」云云;请贵大臣看后,即可添入第四款。

伊与属员互商;即云:添入。

李云:尚有数条相商,并非与原约有所增减,不过将约内之意声是,以免将来误会。如辽河口界线,该线一到营口之辽河后,当顺流至海口止,彼此以河中心为界;此乃公法,凡以河为界者莫不如是。

伊云:将来勘界时可定。

李云: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内之第二条下。

伊云:甚是;可照行。

李云:第五款二年后让地内尚未迁出之华民,可视为日本臣民;但有产业在让地内而人远出者,二年后应请日本保护,视同日本臣民之产业。

伊云:此事难允;现在日本与西国所订条约,不准外人在日本地内置买产业。

李云:我所说的,乃原有之产业,与外人新置之产业不同。

伊云:此与日本律法有异,不易办理;外人必将借口。

李云:此乃祖先留传之产业,可照章纳税,有何难办?中国人民皆可在别县置产。

伊云:华民在中国隔县置产,非外人可比;如日本听华人在内地有产,则外国必将援「一体均沾」之例以要我。

李云:台湾华人不肯迁出,又不愿变卖产业,日后官出告示,恐生事变,当与中国政府无涉。

伊云:日后之事,乃我国政府责任。

李云:我接台湾巡抚来电:闻将让台湾,台民鼓噪,誓不肯为日民。

伊云:听彼鼓噪,我自有法。

李云:此话并非相吓,乃好意直言相告。

伊云:我亦闻此事。

李云:台民戕官聚众常事,他日不可怪我!

伊云:中国一将治权让出,即是日本政府之责。

李云:不得不声明在先。

伊云:中国政府只将官调回、兵撤回而已。

李云:绿营土兵不可他往,驻防之兵可撤回。

伊将所译「免息」一条英文阅过,与华文相对不错。

李云:即可照此添入。

李云:台湾官绅交涉事件纷繁,应于换约后六个月方可交割清楚;此节添入约款内。

伊云:我意:批约后数礼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。

李云:可派人与台湾巡抚共商,以清经手事件。

伊云:换约后请华官出示台民,我派兵官前往将一切军器暂行收管。

李云:所派有文官否?

伊云:文官亦派。

李云:交割是大事,应先立简明章程;日后照办,方免纠轕。

伊云: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议交割;换约后,立即派人前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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