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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槪卷之四【3 / 4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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玄寂受業昇元寺,保大中,詔講法華經,授左街僧錄,內供奉講經論,明教大師賜紫。玄寂跌宕,日沈醉,數扞文罔,有司以其才也,貰之。後主召入問華嚴經,玄寂口疏梵行品,齎金幣甚厚。即以送酒家,日狂飲大醉,則十數小兒隨之。玄寂且行且歌,曰:酒禿酒禿,何榮何辱,但見衣冠成古丘,不見江河變陵谷。與羣兒互相應和,旁若無人,竟落職,出居長干寺,常與狂生籍地酣飲,醉死於石子岡。〈《江寧志》〉

胡母彥國子謙之,醉與父語,常呼父字,彥國亦不恠也。一日,窺彥國,厲聲曰:彥國老年,不得為爾,將令我尻背東壁。彥國遂呼入,與共飲酒。

胡綜醉後,推引杯觴,搏擊左右。

馬武酒醉,面折同列,無所避忌。

劉裴以針客,驗其醉醒。

張易領通倅判之職,刺史朱匡業使酒陵人,無敢犯者。易赴其宴,先故飲醉,就席。酒甫行,尋其少失,遽擲杯推案,攘袂大呼,詬責鋒起。匡業愕然不敢對,唯曰:通判醉甚,不可當也。易嵬峩喑啞自如。俄引去,匡業使吏掖就馬。自是見易加敬,不敢復使酒君。

衡陽王義季,素嗜酒,畧少醒日。文帝詰責,曰:將軍蘇微,酖酒成疾,旦夕待盡,一門無此酣法,汝於何得之。〈《宋書》〉

隋牛弼尚書弘之弟,好酒而酗,嘗醉射殺弘駕車牛。

傅奕以醉死,親故咸驚駭。

時苗,令壽春日,蔣濟作揚州治中。苗初至,謁濟。濟素嗜酒,適會其醉,不時見苗。苗恚恨還,刻木為人,署曰:酒徒蔣濟。豎之墻下,旦夕射之。

北齊高祖嘗宴臣,酒酣,各令歌樂。武衛斛斯豐樂歌曰:朝亦飲酒醉,暮亦飲酒醉,日日飲酒醉,國計無取次。上曰:豐樂不謟,是好人。

荊南節判單天粹,性躭酒,日延親朋,強以巨觥,多致狼狽。時戲語曰:單家開酒筵,乃是觥籌獄。

飲流謂睚者為狂花,目睡者為病葉。〈《醉鄉日月》〉

朱業為宣州刺史,好酒凌人,性復威厲,飲後恣意斬決,無復諫者。惟其妻鍾氏能制之,搴幃一呼,懾栗而止。

羊侃嘗南還,至漣口置酒,有客張孺才者,醉於船中失火,延燒七十餘艘,所燔金帛不可勝數。侃聞,命酒不輟。孺才慙懼自逃。

饒德操癡於醉者也,登屋痛哭,達旦乃止。

檀長卿醉作沐猴舞,與狗鬭為樂。

張麟一醉六日,嚙柱幾半。〈《醉錄》〉

黃門郎司馬消難,嘗過高季式,與之飲。留宿,重門並閉,取車輪括消難頸,又自以一輪括頸。〈《北齊書》〉

《本草》云:酒味甘、辛,大熱,有毒。主行藥勢,殺百蟲惡毒。

當大寒凝凍,惟酒不冰,明其性勢,獨冠羣物,飲之令人神昏體敝,是其毒也。

酒能勝寒邪,通和諸氣,苟過則成疾。傳曰:惟酒可以忘憂,無如病何。

後世人多夭促,盖由以酒為漿,以妄為常,醉以入房,其為害如此。凡酒氣獨勝,而穀氣劣,脾不能化,則發於四肢,而為尸厥。甚則為酒醉,而風入之,為漏風,凡人醉臥黍釀中,必成癩醉。而飲茶,必發膀胱氣。食鹽多,則成消渴。〈《內經》〉

二十一之令

逸詩云:羽觴隨波流。後世浮波酒令之始也。

酒令始於投壺之禮,雖其制皆不同,而勝者不飲,不勝者飲則一。

皇甫嵩載〈骰子令〉云:聚十隻骰子擲,自出手六人,依彩飲焉。堂印,本彩人勸合席。碧油,勸擲外三人。骰子聚於一處,謂之酒星,依彩聚散。骰子令中,改易不過三章,次改鞍馬令,不過一章。

〈漢法酒令〉云:漢法酒立官十:曰丞相,曰御史大夫,曰列卿,曰京兆尹,曰丞相司直,曰司隸校尉,曰侍中,曰中書令,曰酒泉太守,曰協律都尉。拜司隸校尉者,持節,職舉劾,劾及中書令、酒泉太守者,令太守以佞幸湎淫即得罪。劾及侍中,則司隸去節。劾及京兆尹,則上愛其才,事留中不下,皆別舉。劾丞相司直,則劾之。劾列卿,則自訟述辯之。罪其不直者,劾丞相、御史大夫者亦聽,須先謁而後劾,丞相、御史亦得罪。丞相得罪,則中書令、酒泉太守皆望風自劾。御史得罪,則惟酒泉太守自劾。隸以下不畏強禦,後若有罪,以罰贖論。若泛劾而及丞相、御史者,罪司隸。劾及京兆尹者,事雖留中,酒泉太守亦自劾。劾及中書令者,侍中自劾。諸卿自劾得罪者,皆降平原督郵,協律都尉歌以餞之。劾及協律者,不之蠶室,絃歌詩為新聲而求幸。又書其後云「古酒令」也。戲用漢制為之,集者止九人則缺京兆尹,止八人則缺侍中,止七人則缺御史大夫行丞相事,止六人則缺司直。當飲者皆即飲之,或未舉飲者,亦可計集者之數以為除官之數。每當飲者,予一算除官,既周,視其算以為飲。齊三算者即飲之,二算者與其算等者飲之,一算則留以須後律,令載所不及者比附從事云。

柳子厚〈序飲〉云:置酒溪石上,實觴而流之,接取以飲。乃置監史而令曰:當飲者舉籌之十寸者三,逆而投之,能不洄於洑,不止於,不沈於底者,過不飲。而廻、而止、而沉者,飲如籌之數。客有婁生圖南者,一洄、一止、一沈,獨三飲,眾乃大笑。〈《河東先生集》〉

歐陽修作〈九射格〉,其說云:九射,為一大侯,而寓以八侯。熊當中,鹿居下,雕、雉、猿居右,鴈、兔、魚居左。而物各有籌,射其物,則視籌所在而飲之。探籌之法,一物必為三籌,盖射賓之數多少不常,故多為之籌以備也。凡賓主之數九人,則人探其一,而置其餘籌可也。益之以籌,而人探其一或二,皆可也。惟主人臨時之射,灼然皆置熊籌中,則在席皆飲。若一物而再中,則視執籌者飲。量之多少而飲器之大小,亦宜主人之命。若兩籌而一物者,亦然。凡射者一周,既飲釂,則斂籌而復探之。

白樂天詩:鞍馬呼教住,骰盤喝遣舒,長駈波卷白,連喝采成盧。盤、卷白波、鞍馬,皆當時酒令。又詩:籌插紅螺椀,觥飛白玉巵,打嫌調笑易,飲訝卷波遲。碧籌攢米椀,紅袖拂骰盆。

陳述古作酒令云:每用紙帖子,一書司舉,二書秘閣,三書隱君子,餘書士令。在座默探之,得司舉則司貢舉,得秘閣則助司舉搜尋隱君子進於朝,搜不得,司舉并秘閣自罰酒。後有增置新格,聘使、館主各一員,若聘出君子,則此二人伴飲,二人直候隱君子出,即時自陳,不待尋問。隱君子未出,不得先言,違此二條各倍罰酒。秘閣雖同搜尋隱君子,或司舉不用其言,而不得爭權,或偶失之,不得以司舉不用己言而辭同罰也。司舉、秘閣既探得,即各明言之,不待發問,如違失,罰一觴,司舉、秘閣止得三搜,客滿二十人五搜,餘人探得帖子並默然,若妄先傳,罰巨觥。

古二十人飲,一人為明府。每一明府,管骰子一雙,酒鈎一隻,此皆觥錄事分配之,承命者法不得拒。凡主人之右,主酒者申明府,得以糾諸明府之罪。夫酒懦為曠官,謂冷也。酒猛為苛政,謂熱也。若明府貪務承命猛酌,席人遂使請告公喧黷撓錄事,明府之辜暴於四座矣。〈請告謂席人酒熱,請攤淘之類。〉

又舉有飲材者一人,為律錄事。凡寵臺以白金為之,其中實以籌二十、旂一、纛一。旂所以指廵也,纛所以指令也,籌所以指犯也。始賓主就坐,錄事取一籌,以旂與纛偕立於席中,餘置器。右手執爵,左請骰子,命受之,復告之曰:祈添骰子令。乃傳其說於錄事,告於四席曰:某營添骰子令,然縷宣之。錄事之合也,必合其思於席人,所謂巧宣也。席人有犯,既下籌犯者,執爵請罪,輒曰:一人爵法未當。言犯者不退,請并下三籌。後告其狀,讞不當理,則支其籌以飲焉。席人判錄亦如之。

凡言合為徒,以言笑勸眾,暴慢無節,或疊疊起坐,或附耳囁語,律錄事以大戶繩之。有犯者,輒投其旂於前,曰:某犯觥令。犯者諾而收執之,拱曰:知罪。明府餉其觥而斟焉。犯者引觥,左執旂,附於胸,飲訖無墜酒,稽首以旂歸於觥主,曰:不敢滴瀝。後觥於位。後犯者促以纛,疊犯者旂纛俱舞,觥籌盡,有犯者不問。

虞氏設樂飲酒,擊博樓上,其齒以牙,餚以箭,長五寸,其數六,刻一頭作鶴形。俗謂之「六鶴齊飛」。宋、齊以降,多以樗蒲頭戰。酒骰子之制,亦六鶴、樗蒲之變也。

梁王、魏帝、金谷、蘭亭,皆於遊燕之際以吟詩作賦,不成者罰酒。

宋黃鑄以詩百首為籌,使探得者隨文勸酒。

元曹紹著《安雅堂酒令》一百紙,拈者據文行酒,以完為率。

有以文字首末相聯,謂之粘頭續尾令。

五代王章、史肇之燕,有手勢令。

有輔醉仙為偶人,轉之以指席者。

有旗旛令、閃壓令、拋打令、流杯令、總數令。

有密書一字,使誦詩句以抵之者。

有三字韻同者,高敖曹、田延年、劉幽求之類。

有添減字者,「臺」字去「吉」增點成「室」,「居」字去「古」增點成「戶」之類。

有二字藏三字者,火炎、崑岡、山出、器車之類。

有打葉子,即今之紙牌酒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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