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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38章 绕了一圈又回来了【1 / 1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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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永恒沉默了一下道:“周律师,那你的意思是,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该是立下公司对吧。”

周云很快说道:“只有这样的解释,不然你没办法解释为什么会这么奇怪,承担了那么多的责任,结果呢,合同里居然一句话都不提可以从立下公司那里获取多少利润。”

“所以我准备申请一下,看执行局那边能不能去查工资发放问题,总不能那么多人都是劳务派遣吧!”

之前我们就提到过,怎么查实际控制人,其他的那些都可能是假的,但钱的流向肯定是真的。

这也是实务中执行工作很难的原因,你根本不知道对方是不是两个公司甚至三个公司一套人马,只有把资金流向查清楚了,你才能搞清楚谁是这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。

但是这里调查其他职工的工资发放问题,理论上和本案没有那么强的关联。

是因为郎心公司的流水里没有显示工资发放情况,这是一个疑点。

有了疑点,那就可以查下一步,执行法官可以查,但是律师不行,这不在律师调查令的调查范畴内。

至于周云要出申请,那很简单,执行局是法院的一部分,同样也有法院的性质,那就是个陀螺。

你不去抽一下对方是不会动的。

必须走书面程序,然后执行法官才可能会去查。

这里其实也还好,执行法官还主动打电话过来了,这也就是因为周云,换个别的律师,别说人家主动打电话了,你给对方打十个电话,能通一个都算不错了。

听到周云的话,周永恒直接道:“行周律师,你这边先出具申请,然后我先看看他们主要账户的流水,那份合同副本提交了是吧,我等会看一下。”

挂了电话,周永恒按了按太阳穴,随即开始从之前的材料里进行翻找,很快便找到了那份合同副本。

仔细看完后周永恒眉头皱起,还真和那位周律师说的一样,这份合同明显存在巨大问题,显失公平,郎心公司这边承担所有责任,但却拿不到任何的盈利。

或者有可能给了钱但合同里没约定?

带着疑惑,周永恒开始在系统上查银行流水。

本地的公司,通过人民法院“点对点”系统的查询,是可以查到六个月以内的银行流水。

之前说过,法院查询分为“总对总”和“点对点”,总对总是最高院设立的网络查控系统,接入了公安部、民政部、自然资源部、人民银行等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金融性机构。

而点对点则是本省高院设立的三级联网查控系统,所以各地情况不一,只不过都集成在了一起。

执行法官在后台可以选择通过两套系统进行查询,部分地区两套系统功能会有重叠,但具体来说,本省内的银行或者线索,点对点查询的会更加细致。

查了六个月的银行流水,还真是没什么,这就让周永恒有点奇怪了。

一家公司完全没有流水的情况其实不少,也就是业内所说的账号处于“静止”状态。

这样其实会带来很多问题,比如银行那边,你一个对公账户没有流水,那可能会有异议甚至被注销。

而且工商那边也有问题,年年都是0,会被调查,会有各种麻烦。

但是郎心公司开了也有一年多了,如果一点没有流水,那肯定会被调查的。

但是要查六个月以上的流水,那就得去银行了。

周永恒没时间,他这边手头上的案子太多了。

想了想之后还是决定让那位周律师开个调查令去查,那位周律师在这方面比他这个执行法官还要专业。

很快周云收到消息,再次来到执行局申请开具调查令。

他不能查那些职工的工资流水,但是查公司的流水肯定没问题。

一天后,调查令开出来,周云随即来到了郎心公司开具账户的银行申请调查。

这次倒是没出什么幺蛾子,大概三个小时后,银行这边就拿出了郎心公司的最近一年的流水。

坐在银行大厅里,周云开始研究这份流水,你别说,这流水上是有内容的。

周云很清楚,账户静止会有很多麻烦,所以对于这种情况,很多公司为了应付,每年也会进行一两次的走账。

只要能保证账户是激活状态,那一般情况下就没什么大事,银行不会找麻烦,工商那边除非是刚好抽到了,不然也不会有事。

而郎心公司在一年内有两次走账。

这两次走账都是从立下公司打款进来,打款名义是年度结算,然后在几天后,郎心公司又打给了立下公司,以承包费的名义。

看到这个情况,周云直接沉默了。

之前郎心公司的那一系列设计可以很明显看出来是有操作的,但是现在,这有点太偷懒了吧。

你好歹换个公司弄,这不明摆着此地无银三百两嘛。

那不用想了,那些职工的工资发放,要么是立下公司,要么是构飞公司,甚至于周云觉得构飞公司的可能性很大。

那么如果真的是那样,就完全搞清楚了,这个好像根本不存在一样的构飞公司,其实和郎心公司就是一家,两个名字一套人马。

这如果真的是构飞公司,那绕来绕去又绕回来了。

闹了半天,构飞公司负责的不单单是骑手们的薪酬,同样还有公司职工的工资。

虽然看上去感觉好像很简单,但这一系列的程序都缺一不可,你要拿工伤赔付,那就必须得确认劳动关系。

如果构飞公司和朗心公司真的是“一套人马两块牌子”,那就可以确定,两个公司之间存在着人格混同。

人格混同的后果就是,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。

那就直接可以申请增加构飞公司为被执行人。

而构飞公司是立下公司的分公司,那么根据《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七十八条,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,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。

也就是说构飞公司账上没钱,可以直接把立下公司拉进来,执行工作就这样。

实际控制人方面,目前进展不大,周云找了很长时间也不好发现,主要是代持股权这个太流氓了,两人之间表面上没有任何关系,你连调查令都不好开。

目前能知道的就是郎心公司那个走账时候的钱打给了立下公司。

那么把立下公司拉进来后,如果立下公司执行不了,可以开调查令去查立下公司的流水,从而找到那个实际控制人。

当然,如果立下公司提前实施了转移财产的行为那就更好了……那就省事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