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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刚般若波罗蜜经悬判疏钞卷之五【1 / 3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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敕建西天寺武林后学沙门性起述

△五教礼。文分三。初标举。

第五教体浅深者。

△二开列章。文五。初结前生后二。初是结前。

已知此经。优劣之机。普皆摄故。

△次生后义。

未知何法。而为教体。

△二通括大意二。初明道非言象。

夫道本忘言。非言象而莫入。法本无说。非名句而奚穷。

△二示法离名相。

是以无言之言。以显绝言之理。无相之相。以彰离相之源。

钞。法华经云。是法不可示。言辞相寂灭。又云。诸法从本来。常自寂灭相。佛子行道已。来世得作佛。此总显无言之言。无相之相。以彰离言离相之源故。

△三标列彰数。

今依遵古所判。略分有十。一音声语言体。二名句文身体。三通取四法体。四通摄所诠体。五诸法显义体。六摄境唯心体。七会缘入实体。八事理无碍体。九事事无碍体。十海印炳现体。

△四科拣优劣。

前四通小。后六唯大。又前七通三乘。后三唯一乘。

△五别列名释二。初合释前三。又二。初双标假实。

就前大小乘中。通用四法。一声.二名.三句.四文。取舍不同。各有三说。

△二双释诸乘三。初先释小乘三。一简实非假。

一应作如是说。语言为体。其名句文者。但显佛教作用。不能开示佛教自体。

钞。名诠自性。句诠差别。文者。为名句二种所依。故名句文等。但显佛教作用。故说语言声音。为佛教体。谓若无其声。云何能知名句文身。作用差别之义。故则定声为体。

△二拣假非实。

二云名等为体。谓名句文身。次第行列。次第安布。次第连合。故声但依于展转因故。谓语起名。名能显义。定名为体。举名以摄句文。

△三会通四法。

三者。然俱舍意。情无去取。若取其双存。即合四法。以为教体。以上小乘中论。

钞。情无去取者。谓前论师。以声为体。后论师。以名等为体。俱有偏僻。今俱舍论师。以情无去取。亦不单取其声。而去其名等。故双存两用。即合四法。以为教体。以上小乘中论者。云结四法。义在小乘。

△次释大乘假实。文四。初释双标意同。

今大乘中三意。亦同前故。

△二摄假从实。

一云。摄假从实。以声为体。离声。无别名句等故。

△三摄实从假。

一云。以体从用。名等为体。能诠诸法。谓名诠自性。句诠差别。文即是字。二所依故。

△四释假实双用二。初释双用。

三云。声名句文。合为其体。由前二说。皆有理教。为定量故。

钞。声。乃名等体。名。乃声之用。离声。名等不显。离名等。声要何用。况又体不离用。用不离体。故体用双彰。以为教之定量故。

△二引教义证成。

深密第四云。不可舍于语言文字。而能宣说。净名云。以有声音语言文字。而作佛事。此经云。闻是章句。乃至一念生净信者。既云闻者。非声岂能知章句乎。

△三双结定量。

良以因声故有缺曲。唇喉齿舌。风息为缘。故有名句语言文字。由斯文字流传后代。方生意解。生净信故。若缺其一。何能成就。是以定量四法。皆为教体。

钞。良以因声故有缺曲下。谓佛之教体。由假因缘而得生故。由是故有语言文字。流传刊梓竹板。记存永载。令诸众生见闻意解。入佛智故。若缺其一下。谓缺其一法。不能为佛教体。奚得成就者乎。是以定量四法下。以大小三乘。局定声名句文。通用四法而为教体。

第二向下七科。次第列释。故通摄所诠。仍归第四名耳。

△四摄所诠体。文三。初标。

四。通摄所诠体者。

钞。由前局定声名句文四法为教体者。单属能诠。非属所诠义。所云诠者。表也。以表诠佛性妙理。故声名句文四法为能诠。以能诠出诸妙义作用。故诸佛妙义为所诠。所诠真俗二谛。令人心地开悟作用故。以斯二法。缺一不可也。故若无所诠作用。能诠文字则无用矣。故第四有通摄所诠文义说也。

△二释文引证。

瑜伽八十一云。谓契经体。略有二种。一文.二义。文是所依。义是能依。如是二种总名一切所知境界。此明文义相成。若不诠义。教文何用。

钞。瑜伽下。明文义二种。缺一不可。展转互相依故。大经云。一即是多多即一。文随于义义随文。如是一切展转成。此不退人应为说。此明教义相成下。释上缺一不可。所以由无所诠妙义。而斯语言文字则无用矣。

△三结前义。

故知通所诠。成契经体。

△五诸法显义。文二。初释名。

第五诸法显义体者。

钞。前中一文.二义。以为教体。今此诸法显义体中。谓触处成真。得意忘所。廓然无寄。假如不得得意忘所之旨。而诸文妙义。尽属知解宗徒。反成障碍。故知触处明真而成教体者。方得入法界矣。况一切众生机悟不同。或得语言文字义。而省悟者。或以击竹闻声。而省悟者。或以触身痛痒。而省悟者。是故楞严经中。二十五圆通。及古之圣贤。莫不皆然也。故第五门有诸法显义体等说。

△二释文三。一释根尘为体。

谓一切诸法。遍于根尘。皆为教体。

钞。一切诸法者。即六根.六尘.六识。本是全体。大法界心。是以全体大法界心。所以根根尘尘周遍法界。触处成真。照体独立。而为教体。故清凉云。遇三毒而三德圆。入一尘而心净。又华严云。知一切法。即心自性。成就慧身。不由他悟等。其文非一。问。楞严云。此方真教主。清净在音闻。何得诸法以为教体。答。非语言文字。未为教体。此名句等者。乃局一方之境耳。若诸法显义体者。而通方大用。普摄群机。乃为妙也。

△二出诸法显义所以三。初示正义。

故知见色闻声无非般若。触心了境本是真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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